1青浦区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白鹤镇调查)的合同合同统一编号:11N42519062020242003合同内部编号:合同各方:甲方:上海市青浦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乙方:中勘冶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福申(男)地址:华青南路757号地址: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河北省保定市东风中路1285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071069电话:33861848电话:*传真:传真:联系人:施念溪联系人:高国星为了顺利推进青浦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其上房屋所有权进行排摸调查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协商,订立本合同。第一条工作范围本包件内涉及区域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及其上房屋所有权进行排摸调查等工作,详见招标文件。2第二条工作任务与要求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要求和部署,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2023年中央1号文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以及上海市《上海市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沪规划资源登〔2023〕429号)的文件要求,加快推进我区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开展宅基地使用权及其上房屋所有权总调查。第三条技术要求与项目成果(一)技术要求1参照《上海市宅基地及其上房屋调查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好资料收集、仪器设备制备和调查人员委派等工作。2开展预调查,排摸调查范围内宅基地的数量类型、分布、来源、使用状况、共有共用情况、“一户多宅”、“一宅多户”情况、是否需要指界等。并根据已收集的资料制作宅基地及其上房屋总调查清单。3开展现场调查,具体内容如下:(1)依靠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对宅基地立基成员、现状户籍成员和其他成员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2)对宅基地的立基审批和现状使用情况开展调查,确定并实地测量宅基地合法用地范围,同时做好相关取证工作;(3)对房屋的建房审批和现状使用情况开展调查,实地测量房屋占地范围,计算房屋建筑面积,同时做好房屋边长检核及相关取证工作;(4)对宅基地超占、房屋超建进行调查处理;对现场指界、权源证明材料内容缺失或错误的进行调查处理;(5)对集体建房项目内的房屋情况开展调查,调查的内容包括房屋类型、结构、层数、用途,户型,并测量房屋占地面积、计算房屋建筑面积。4投标人调查数据制作,投标人以调查任务为单位制作调查数据,包括调查数据包、房屋平面图、电子调查手簿、外业测量原始数据等。具体数据制作参照《上海市宅基地及其上房屋调查技术规范》的要求。5质量检查与提交:投标人对调查数据开展自检,检查比例应为100%。自查通过内外业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对相关内业数据、外业数据、举证数据等进行全面自查,对自查结果及时修改,形成准确、规范、完整的成果报区级开展检查。36调查结果公示后,下载并打印不动产地籍调查报告书,对报告书中的内容审核确认、权属核查,承担调查任务的调查人员和其所在的测绘机构分别在不动产调查报告书上签字和盖章,形成满足登记要求的不动产地籍调查成果。7配合各级核查与整改:对于区级和市级核查发现的疑似错误,应按要求核实修改。8按照工作要求做好调查成果数据的整理、分析、汇总和提交工作。(二)项目成果项目成果主要包括调查资料主要包括外业调查资料、程序性要件和调查成果资料。1外业调查资料包括调查清单、不动产地籍调查表、调查手簿、外业测量原始数据、取证材料等。2程序性要件包括调查通告、户成员确认表、户成员审查意见、户代表推举表、出席指界通知书、指界人委托书、调查时出具的证明和确认表、承诺书、公示成果表、调查成果检查表。3调查成果资料不动产地籍调查报告书、房屋平面图、权属核查表。第四条甲方职责及义务1.本合同签定之日起15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合同项目所需的有关资料;2.负责对乙方的调查项目进行质量跟踪检查、监督、验收及成果移交等项目管理工作;3.提供符合技术方案要求的地籍管理操作系统;4.负责对乙方作业人员进行有关地籍测量和地籍管理操作系统业务培训。第五条乙方职责及义务1.向甲方提交项目技术方案及技术保证措施;2.接受甲方的技术指导、质量监督,及时向甲方移交已完成的调查资料;3.按时提交项目检查、验收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成果数据和成果资料;4.对检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补充修改;5.完成招标文件约定的其他任务。第六条甲方权利1.对乙方派出的人员进行审核,并对其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对不称职的人员有权要求更换;2.有权对乙方的工作方法、项目进度、项目质量进行审查;3.因乙方原因造成项目进度、项目质量不符合要求时,有权要求补充修改或延迟付款期限;经补充修改后仍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4第七条乙方权利1.有权查询与本项目有关的文件、技术资料,参与本项目的有关业务会议;2.有权按照合同规定获得甲方的帮助和配合。第八条合同期限及工作进度合同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完成全部工作内容。各项任务时间节点安排如下:(一)准备阶段(2024年12月底之前完成)区规划资源局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工作机制,落实工作经费及调查机构,初步做好资料收集、摸底调查、人员培训、宣传动员等工作。(二)实施阶段(2025年6月底之前完成)开展全区房地一体的地籍调查,形成满足登记要求的权属调查成果和数据库。按照“房地合一、应登尽登”原则,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农户办理登记,发放“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证书。(三)上报阶段(2025年12月底之前完成)后通过验收做好农村房地一体登记发证资料的归档、管理和应用工作,完成档案的数字化,实现信息化管理。档案整理工作完成后,将验收合格的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地籍调查数据库和信息化的不动产登记数据逐级上报。第九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若实际工作量或合同期因故发生重大变化,双方均可提出合同变更请求并应签订补充协议。2.若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应提前2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说明理由,另一方在接到通知后应在10天内予以答复。若同意变更要求,双方应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若不同意变更要求,双方仍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一方在接到对方要求后10天内不予答复,则视为变更要求已被接受,否则视为违约。3.若一方在合同期内无正当理由而不履行合同中的义务,另一方有权通知违约方中止或解除合同。因合同终止所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的责任外,应由违约方赔偿。4.若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应提前2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说明理由,另一方应在接到通知后10天做出答复;若不同意解除要求,在协商一致前,双方仍应履行本合同,若10天内不予答复,则视为同意解除合同,一方可在发出第一次通知的20天后,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合同自行解除。5.本合同签订之后,不因法定代理人或授权的代理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第十条成果检查1甲方按照技术方案、质量检查手册等文件组织青浦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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